bet365网站地址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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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网站地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质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并执行地方标准;对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计量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认证工作。负责管理实施实验室、技术检验机构评审和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授权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和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工作。
(十)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
(十一)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外事等工作;组织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事项的督办。
(二)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重大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组织听证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质量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外可启用吉林省防伪产品管理办公室印章。
(四)标准化处。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样品管理和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指导吉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工作。
(五)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省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计量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处。
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和专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进行监督的责任;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组织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全省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专项打假活动;承担省内跨市(州)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市场准入和强制检验工作的责任。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负责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评审和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依法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认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科技处(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技术和执法装备配置的相关申报工作;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信息化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涉及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生产监管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协助长春市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管理其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及其他相应级别的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财务审计处。
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全系统财务、基建、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单位的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即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