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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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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网站地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挂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省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研究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负责全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研究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十三)管理专利工作。拟订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实施专利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和侵权标准,处理、调节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重大调研;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宣传,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
(二)法规处。
拟订全省科技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拟订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实施科普工作计划。
(三)发展计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承担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全省医药科技产业发展;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国家重大专项对接;促进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负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全省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参与编制全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野外科技观测研究基地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全省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园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促进全省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
(八)社会发展处。
拟订全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
承担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承担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十一)专利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全省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组织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专利等确权及侵权判断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承办专利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指导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老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担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实施有关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牵头组织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科学技术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8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涉外知识产权的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省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春专利代办处。其职责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办理我省及周边地区的专利申请手续及各项专利事务,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提供相关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